2003-07-21  信報

 

陳弘毅:投票民主派爭取普選特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出,港人應以合法合憲方式爭取在二○○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最直接方法是在○四年立法會選舉投民主派一票,若有超過三分二議員支持普選行政長官,相信中央政府亦不會反對。

 

  陳弘毅建議有志爭取普選行政長官的民主派,應將○四年選舉看成爭取普選的最重要戰場,以普選行政長官作為○四年選舉的最重要選舉議題,迫使直選及功能組別選舉的對手就普選問題表態。

 

  陳弘毅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基本法》並無一般性的罷免行政長官機制,除非行政長官干犯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否則港人及中央並無合法和合憲途徑在五年任期中途撤換行政長官。

 

 

符合《基本法》普選非遙不可及

 

 

  對於部分民主派和港人要求行政長官董建華在任期內提早下台,唯一可行方法是他自願請辭,但他估計中央不會接受,對「一國兩制」和香港憲制發展亦無益,他說:「民主和法治同樣很重要,香港市民不應說現最需要民主,就權衡地犧牲法治精神。」

 

  陳弘毅指出,即使在《基本法》框架內,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亦並非遙不可及,只要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款設下的三個條件: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二、行政長官同意;和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特區最快可於○七年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中實現普選。

 

 

首要湊足立會三分二多數

 

 

  陳弘毅分析,現在立法會已有二十多票屬於民主派,取消選舉委員會議席後,加上最近《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爭議,估民主派可在○四年立法會選舉中多取數席,回看二十三條爭議中多個功能組別的選民取向,要爭取多約十名非民主派功能組別議員支持普選絕非不可能,這樣便可湊足四十一票的三分二多數,滿足普選行政長官的第一項條件。

 

  陳弘毅相信,只要滿足第一項條件,第二和第三項條件便不成問題,很難想像當屆的行政長官夠膽推翻立法會三分二議員的決定,經過七一遊行和之後的連串集會活動,相信中央政府亦不會過分背離香港市民的意願和選擇。

 

  陳弘毅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即使將來實行普選,行政長官候選人亦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與美式的總統選舉相當不同,視乎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中央對普選候選人仍可以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最少確保中央最不喜歡的候選人不會獲得提名,相信中央會接受。

 

  對於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席的目標,陳弘毅認為,較難在○八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實現,即使假設第三屆立法會三十席直選議員全數支持普選立法會,亦很難找到十一席功能組別議員認同,無法達至三分二多數。他說:「很難想像有功能組別選民或議員,會認同自己的專業界別沒有存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