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對《基本法》23條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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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海峽時報》9月25日報導

以「香港立法未釋港人權利被削的疑慮」為題報導。

《國際先驅論壇報》9月25日網上版

以「香港計劃擴闊警方的權力」的為題報導港府立法措施。

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劉兆佳教授

市民對諮詢文件反應並不強烈,屬意料之內,比較有趣的是,輿論關心焦點,由諮詢文件公布前的新增叛國及煽動叛亂,視線轉移至警權過大及新聞自由。上述情況反映文件觸動新聞界及民主人士的神經,演化為一個政治信任的問題。

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主任高祀仁

尊重特區政府為《基本法》23條立法。至於採訪台灣的呂秀蓮副總統會否違反法律,高祀仁說,任何人都清楚呂秀蓮本人主張分裂祖國,在處理的時候應該根據「錢七條」去做,他不贊成在採訪過程中有分裂祖國的言論。至於法輪功的活動,高祀仁認為要看他們的動機、實施的手段以及對公眾造成的後果,再由法庭決定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朱鎔基

拒絕評論。首先由董特首來講,其次我們中央政府還有發言人。我現在不是發言人,我就不便發言了。

台灣駐港代表機構中華旅行社總經理張良任

不會就諮詢文件發表評論,相信香港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不會影響台港關係。對於立法會否影響將來台灣團體在香港舉行「雙十」活動,張指必須等待立法結果出現後才知道,現時言之尚早。

立法會交通及運輸界議員、自由黨劉健儀

應清楚界定國家機密定義中「中央與特區政府關係」的範圍。文件中煽動叛亂罪的定義不夠清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

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統一,《基本法》23條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確保公民在一個安全、穩定、有序的社會中生活,是每一個主權國家都特別重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都明文予以禁止和處罰。由於實行「一國兩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國家的刑法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需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有義務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是「一國」的要求。同時,不在香港適用國家的刑法,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這又是「兩制」的需要。完成《基本法》23條規定的立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義務,這項義務是「一國兩制」方針所要求的。香港回歸已經五年,進行《基本法》23條立法的工作,理所當然地列入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議事日程。圍繞《基本法》23條的立法問題,香港作為一個多元社會,已經反映出各種不同的意見,這是完全正常的,在充分諮詢、理性討論中,我想還是要抓住「一國」與「兩制」的關係這個核心,以此作為基本出發點,就能認識到進行這項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並能明確這項立法的原則和目的。

投訴警方監察委員會主席鄧國楨

如法例賦予警方有這麼多的權力,警方會有很大酌情權,屆時難以評論警方的對錯,建議條文應該明確界定警方的權限。

法國駐港總領事館

暫時不會評論諮詢文件內容。

青進國是學會

批評美國領事館的言論,指就《基本法》23條立法是特區內部事務,故在港的外交人員應遵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有關不得干涉他國內政的規定。

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

贊成《基本法》23條在提交立法會前,以白紙草案諮詢公眾意見。

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香港成員、前香港大學校長黃麗松

《基本法》23條從起草最初期已經存在,是最富爭議性的課題,每次都引起激烈辯論。「六四事件」後,《基本法》起草停了7、8個月,復會時便提出加入新條文,將「顛覆」罪名列入《基本法》23條內,更討論過在《基本法》23條以外另外加入一條《顛覆法》,但《基本法》已過了所有諮詢期,再加一條的說法引起輿論譁然。他和幾個委員經過幾天討論,把「特區自行立法」維持下來。他強調,自行立法最能保障港人的利益,條例寫得愈清晰愈好,比方說,若有人觸犯了該等刑罪,在香港可能只需監禁一年,但如果香港沒有相應法律可依,便需到北京受審,動用全國性法律辦事,有可能判死刑。

美國《亞洲華爾街日報》9月25日題為「香港破壞承諾」社論

北京政權在1989年「六四」血腥顛壓人民和平示威後,為報復港人捐錢及送營帳上北京支持學生的行動,在《基本法》23條加入新的嚴厲措施,要求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但董建華為首的政府卻「多走一步」(went an extra mile),在公布的諮詢文件中連言論及結社自由也箝制了。將來中國若再發生人民為反貪污而上街遊行,北京只要以危害國家安全為名取締有關組織,香港政府也就可以施加禁制。文章亦認為,以董建華過去5年不斷討好北京的表現認定,只要北京清楚示意,特區政府必定「識做」,而且「最多幾日時間,或者不用幾分鐘,就可以作出決定」(would take at most a matter of days, if not minutes, once China has made its desire clear.)。文章更認為,諮詢文件最令人不安的是,《基本法》23條禁止特區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而為箝制港人自由,特區政府將問題伸延至國家安全的問題。但唯一值得樂觀的是,特區政府從不掩飾非常重視國際社會的反應,因此呼籲美國、英國及各國政府,在「香港人權自由瀕臨險境的最要害時刻」,為港人說話,希望藉此令董建華政府重新考慮,是否真的要向全世界表示,會破壞保持香港作為一個自由及公開社會,50年不變的承諾,容易讓中央以國家安全為名打壓在港的異見分子,香港作為中國窗口的歷史角色即將改變。形容香港《基本法》23條是「一條危險的法律」,因為儘管很多國家都有類似顛覆和叛亂法律,包括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但香港政府卻不是一個可以透過人民自由選舉而導致其下台的政府。特首董建華雖然強調《基本法》23條不會剝削香港人現有的權利,但一旦通過,香港人在外的言行以及香港的警察權力,都將無限擴大。呼籲美英等國政府,在「香港人權自由瀕臨險境之時」,挺身而出為港人說話,促請董建華重新考慮對香港50年不變的承諾。社論又指諮詢文件存有「危險的灰色地帶」,警權加大令人擔憂,修改國家機密的法例亦使傳媒發放令政府尷尬的資訊時,易墮法網。

美聯社

引述較多意見,質疑立法是否會影響人權。

美國駐港總領事祁俊文

密切關注有關《基本法》23條的立法。任何立法應該盡量保持透明度,及要經過廣泛及公開的諮詢。國際社會希望看到有關立法是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以及香港已經簽訂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憂慮一旦香港通過立法,會改變香港營商環境,影響資訊流通自由,及其國民在港的安全及活動。注意到特區政府鼓勵廣泛討論《基本法》23條,亦表明新立法建議會盡量符合國際標準以及盡量減少修訂法例;美國政府非常歡迎特區政府已作出安排,就《基本法》23條立法聽取外國官員意見,因為新立法建議可能影響到本港營商環境,香港的獨特優勢是其政治法制環境,國際社會將期望香港繼續享有高度自治。

英商會行政董事夏偉邦

認為《基本法》 23 條立法敏感,政府要維護法治、人權和言論自由。香港其中一項優勢,就是法治、人權和自由,若果任何地方受損,會大大損害香港未來。

英國駐港總領事何進

歡迎港府就《基本法》 23條進行立法時,承諾落實《基本法》 23條及39條,確保香港市民的權利及自由,亦歡迎政府保證在立法時,盡量符合普通法原則。憂慮一旦香港通過立法,會改變香港營商環境,影響資訊流通自由,及其國民在港的安全及活動。一直密切關注有關立法事宜,並且已經將有關諮詢文件寄回倫敦予檢察院總長研究,將會寫成報告發表。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

諮詢文件中有關內地以國家安全理由取締某一組織,若香港組織從屬此組織,便可下令禁制,正反映文件會引進內地國家安全法律,破壞一國兩制原則。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研究統籌員王家英

由於《基本法》23條修訂屬法律技術爭議,市民比較難參與有關討論,加上經濟差,市民對此的關注亦不高。

香港天主教教區主教陳日君

擔心言論受限制,又擔憂倘中國政府指內地天主教教會危及國家構成危險時,同一教會的香港教區亦會受牽連。

香港理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首席講師史文鴻

擔心即使有白紙草案諮詢,政府還是可粉飾一下就讓立法會通過,只要政府游說到足夠支持就可以了。故此,希望白紙草案諮詢之後,政府應列出支持及反對條文及政府做決定要通過的條例草案的理由,以提高透明度,避免過往只是黑箱作業!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對於政府就《基本法》 23條發表的諮詢文件,同意政府採取寬鬆、合理的態度取向。資訊自由是香港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石,政府提出之建議,必須繼續保持這項香港重要特色。十分關注有關建議對香港新聞自由、採訪自由及言論自由的影響,而傳媒作為傳訊中介機構,不應因為有關的建議,令傳媒工作受到干擾或打擊﹔而作為新聞工作者,協會表示憂慮如果報道的對象被指煽動他人為達某指定目的,令到新聞報道容易跌入違法的陷阱。協會又表示會就建議內容作出詳細探討,及諮詢業界意見。

香港總商會總裁翁以登

到現在為止,總商會對這個問題未有立場。但是我認為,如果立法一定要注意到言論自由。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所以既要注意整個中國的需要,也要保持香港本身的制度、國際形象同地位,各方面都要照顧到。

國際信貸評級機構標準普爾亞太區董事顧國麟

《基本法》23條立法,不會對香港的主權評級構成影響,但要看將來具體執行情況,評級亦會考慮政府的財政政策及預算赤字。

警監會成員盧子健

警方毋須增加調查權力,去削弱最基本的公民權利。諮詢文件所指的「緊急情況」定義不夠清晰,立法後,警員將難以執法,市民亦會不滿或懷疑警方執法的背後動機,觸發更多投訴。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基本法委員會香港成員陳弘毅

建議中的法例比內地及香港已有的法例寬鬆,且符合「一國兩制」,並沒有引入內地的法律原則,如有關分裂國家,內地的法例是包括禁止成立政黨,但建議中的《基本法》23條立法並沒有包括這一點﹔但港府對「分裂國家」罪的界定比較嚴厲,因透過破壞電腦系統、電力設施等,以達分裂國家目的也構成罪行。又如顛覆,內地法律明文禁止發表支持「臺獨」的言論,而諮詢文件中也沒有這一項,而是必須涉及武力及行動才會構成顛覆罪。諮詢文件未有打壓言論自由,尤其放寬煽動叛亂罪的界定。政府在竊取國家機密方面收得太緊,對市民及傳媒造成困擾,而條例中把《基本法》23條原本只規限本地政治組織與外國組織有聯繫引申到內地組織,明顯是對結社自由的一種新制約。整個法例的確賦予政府更加大的權力去監控個人以至組織的行為,問題是這些權力是否備而不用,而在整個過程中立法會與司法機關應該扮演更積極的監察角色。擔心文件中建議賦予警方,在沒有搜查令下入屋的權力過大。早前的《反恐條例草案》已刪除有關條文,現時危害國家安全的條文是否應存在呢?這值得商榷。《基本法》23條有關「外國政治性組織」條文,令保安局更容易檢控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但「非法組織」及「竊取國家機密」的定義含糊,存有技術問題,例如香港組織經濟資助內地組織是否屬「聯繫」?怎樣才算是「機密」文件?政府應詳加解釋。但他承認要兼顧「一國」原則,當內地將某組織定為危害國家安全時,香港的處理方法便受到限制。原則上同意要限制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活動,過去保安局長也可運用權力禁制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香港組織活動,但舉證較困難。按諮詢文件的建議,則較容易檢控。因為內地定義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後,保安局長接收資料後,只要證明香港與內地團體有「從屬」關係,連香港法院也不能挑戰內地的決定。「外國政治性組織」定義有含糊之處,有待解釋。若內地法輪功因被指危害國家安全而被取締,香港分支法輪功可能會被禁制,香港另一社團與香港支會有聯繫,例如捐款,社團會否被定為非法組織?若該社團直接與中國法輪功聯繫,該社團是否非法組織?諮詢文件沒有詳細解釋,他希望寬鬆處理。陳弘毅又說,新建議對「受保護資料」及「未經許可獲取」的定義不明確。在現行《官方機密條例》,受保護資料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承辦商因公職身分而取得的資料。但新建議中,受保護資料並非以公職身分來界定,而是擴闊到所有人,並以國際關係、特區與中央政府關係等來定義,所以一些商業上的資料也可能因涉及國家對外關係而被視為機密。由於受保護資料的範圍不清晰,他問:「現在我是黑客,拿到資料,我怎知這是被保密的資料呢?」他又認為,在執法時,如單靠是否有損害性來作界線,會好危險,因為很多事情都可能有損害性,市民和傳媒都不希望由法院來決定。

香港律師會會長葉成慶

個人完全支持《基本法》23條立法,但由於形式上無特別限制,故他認為做法上可以處理得好一些,例如在完成目前的諮詢後,是否可以考慮對寫成的「條例」進行諮詢,然後才做藍紙文件(即最後通過成為法例),以免令人覺得一如反恐條例及版權法,因當時準備較為倉促,事後要作修補而使人感覺上欠周全。經初步閱讀諮詢文件後,他發覺一些寫法上可能比較照顧本港目前環境而有所保留,例如提及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內地組織,保安局局長仍須信納有關從屬關係的證據,必要時方行使禁制權力,表面上好像保安局長仍有權決定是否取締某些組織,但如果作為國家安全來看,就不應像過去那樣,純粹由社團條例來處理,角度可以高一些,行動可以快一些。另外,文件中有關建議廢除檢控叛國或煽動叛亂罪現行的時限規定,他表示雖然擔心有人會認為這在本港來說是倒退,但實際上在外國對此卻早已沒有時限規定,好像近年法國才對一名年逾八十的戰時法奸成功檢控,說明一些確實嚴重的罪行,不應有時限性。但他對有關擴大警權及必要時不必申請搜查令便入屋拉人的新增權力一項未有定論,還要看看有關方面如何詮釋。為此,他表示律師會將於短期內召集刑事法律小組和憲制事務小組一齊開會,進行研究並提出有關報告,向全體會員進行諮詢,完成後會寫成一份回應文件提交保安局。現時的「敏感」組織如法輪功、支聯會等,均受社團條例保護,理論上只要他們沒有危害國家主權或參加本港政府的選舉,應不會被入罪。他更稱,法輪功在內地因散播邪教思想被入罪,所以《基本法》 23條理論上對該組織沒有影響,律師會將成立特別小組討論諮詢文件,並在日內去信政府反映該會意見。

9月25日,各大西方傳媒包括《金融時報》、《國際先驅論壇報》、《華爾街日報》、《亞洲華爾街日報》及英國廣播公司(BBC)網頁等,均以大篇幅報道港府展開《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的消息,其中以《亞洲華爾街日報》的社論最為激烈。